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的建设研究会章程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0-09-02浏览次数: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的建设研究会,简称“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建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务工作者和党建、党史理论教学研究工作者组成的党建理论和实践研究的团体,接受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的领导。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上海市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研究会。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研究和总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我校党建理论水平,促进我校党的建设工作,以保证我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组织各种形式的党建研究报告会、讨论会、座谈会和调查研究等。
第五条 根据党建中心任务,提出课题研究指南,组织会员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组织评选,并向有关部门推荐选送。
    第六条 参加上海市高校党的建设研究会的有关活动,并承担其布置的任务。
   第七条 承担学校党委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组织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
第九条 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交流研究成果,总结本会工作,讨论工作计划。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宣传本会宗旨;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其他有关的任务;
(三)向本会提交、推荐研究成果、学术论文、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阅读本会提供的各种刊物、简报和内部资料;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制度和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由学校党委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委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推荐一人(经学校党委同意)和学校党委推荐的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决定本会重大事项。理事在任期内,如工作变动需要替换,可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替换名单。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党委办公室,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理事会秘书处向学校提出经费申请,列入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理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