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发布者:石发布时间:2012-09-29浏览次数:1307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第二届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提高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市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意见》和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主持日常工作,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接受全委会监督。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必须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包括: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和落实;

2、学校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和总体发展规划;

3、学校党委、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4、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5、学校党政机构及院、部、直属单位的设置、变更、撤销;

6、中层干部的任免决定,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师资队伍建设和晋级晋升的原则意见;

7、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规章制度和校级以上重大奖惩事项;

8、学校经费、资产的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决算,以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19、学校的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10、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11、校长办公会、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12、需要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委常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会议。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的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不担任党委常委的校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专职副书记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由主持人决定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参加有关议题的讨论。

第九条  党委常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或“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在可能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十条  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事先由党委办公室向各位校领导征集。各院、部、处需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对需提交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由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包括汇报内容、决策要点以及解决方案等。议题及相关材料经整理汇总后报主持人对议题进行最终审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程。

第十一条  经审议确定的常委会议题,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充分的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第十二条  经审定的党委常委会议题和相关文字材料由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前两天以书面或电子文本等形式送达常委;因紧急情况召开会议,党委办公室负责及时送达会议通知,并尽快准备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要将大学生德育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离退休工作、人才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统战工作、群众工作列为重要议题,每年至少专项讨论一次。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对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校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成员、学位委员会成员、基层组织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群众团体代表、专家、教授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召开党委常委会讨论,常委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即为通过;党委集体决定的方案,分别由党委或行政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决策重要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集体讨论决定,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党委常委会决策重要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讨论干部任免时,应采取票决制的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的一半即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党委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主持人应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在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后,提交下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章  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决策重要事项,必须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会议的常委须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应自觉执行,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十八条  党委常委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不得发表与决定、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议事时,凡存在涉及与会者自身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利害关系时,有关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会议记录,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讨论过程和会议记录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与会人员不得公开。

第七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执行按照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各分管校领导抓紧组织落实,明确由部门负责的,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传达和督办工作。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党委。

第二十二条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和客观情况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调整原定方案的,由责任部门(或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常委会研究。

第二十三条  党委常委会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党委常委会决定落实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情况汇总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党委常委会的会议纪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由会议主持人审阅后签发,并按规定将原始记录和会议纪要归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101日起执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沪工程委【20088号)同时废止。

 

                                                              (沪工程委【201224号)

                                                                   2012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