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者:石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116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

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院、部、处、室、中心、馆(以下简称院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协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市教委《关于本市教育系统开展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旨在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分析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检查督促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第三条  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由校领导担任联席会议组长,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审计处负责人为组员,党委组织部为牵头部门。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

(一)讨论制定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年度计划,报批后实施;
   
(二)交流、沟通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专题研究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方案和办法,报批后实施;
    
(三)组织学习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制度、办法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修订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文件、制度、和办法。

第五条  联席会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工作职责

 1、负责提出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计划实施审计的人员名单,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商定;

 2、利用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处级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解聘、退休等提出处理意见。

 3、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4、审计结果存入干部政绩档案。

(二)纪委(监察处)工作职责

1、对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作进一步的调查;

2、对信访调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会议作出相应的提示;

3、对院、处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

4、涉及到违法的事项移送司法。

(三)审计处工作职责

1、根据联席会议商定并经批准的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2、提交学校院、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负责对外审单位的审计质量实行监督;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联席会议召开时间、议题由党委组织部提出,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校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要明确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共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沪工程委【201020号)

        201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