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者:石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231

 

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

推进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党中央、中纪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意见》(沪教卫党〔201182号)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沪教卫党[2011]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目的意义

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推进民主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加强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对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于推进依法治校,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对于深化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和维护学校稳定,对于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为主负责,纪委和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原则。要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师生员工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三)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群众满意的原则。

(四)坚持循序渐进、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地实行公开的原则。

(五)坚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原则。

(六)坚持监督检查原则。将校务公开纳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作为检查督导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校务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教职工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办学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来源、支出及使用情况;

3、干部选任晋升、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各类先进评选、学术成果评聘、考核、奖惩、公派出国人员选拔、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程序及结果;

4、行政管理、教学、科研、产业、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的基本状况和重要事项;

5、学校公房、设备、设施等资产的分配和使用;

6、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大宗物资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

7、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述职和考核、评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8、教职工住房补贴情况、有关福利保险、困难教职工补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9、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二)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1、学校的办学思想、重大决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各项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2、课程设置、培养计划、教学规章,学籍、学位管理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应届毕业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等管理规定和办法;

3、学生宿舍、食堂、公费医疗、校园治安、交通等公共服务事项的管理办法;

4、学生奖学金、贷款、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评定程序及结果;

5、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严重违纪处理结果;

6、应届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规定及程序;

7、学生课外活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的政策、资源及组织管理;

8、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改革、发展、建设的概况及相关重大事项;

2、学校各类招生政策、计划、程序,入学考试的规定、程序、纪律要求及录取结果;

3、特长生、保送生、推荐生的录取程序、考核办法、纪律要求及录取结果;

4、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及代收代办的项目;

5、其它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一)会议

学校通过各种会议形式公开校务。

1、教代会 

2、其他会议

主要有: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中层以上党政干部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学位委员会会议、教职工大会、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民主党派会议、校工会、妇工委、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的代表大会、工作会议和座谈会等。

(二)公文

学校通过决定、公告、通报、通知等公文形式公开校务。

(三)规章制度

各职能部门通过编印本部门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四)媒体

充分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站和宣传橱窗、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公开校务。

(五)其他

通过设立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网上信箱、信访、公示、听证等制度公开校务。

在公开形式上,除继续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和其他形式外,要重点发展和推广信息化公开手段,推行网上公开和网上办事等方式,充分发挥校园网快捷、便利、互动和全覆盖的优势和作用。

五、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高校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高校的本质特征的体现,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以充分发挥教代会职能和作用为重点,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体系,坚持并完善民主管理制度。

1、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落实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也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主渠道。

要严格按照《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听取教职工意见,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未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不予实施。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有关教职工收益分配、聘用聘任、考核奖励办法或方案、教职工福利制度等应当由教代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要按照上海市纪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和要求,依据《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在校党委领导下有序开展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

2、健全完善日常民主管理制度,推动民主管理工作常态化

要积极探索日常民主管理工作模式和工作机制,推动民主管理工作常态化、机制化和规范化。要通过各种形式,充分发挥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组长联席会议、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的作用。要通过教代会代表常任制、代表联系教职工、代表巡视质询等制度,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

3、创新提案工作方式,提高提案工作质效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最直接、最有效的履职方式之一,是发动教职工广开言路、建言献策的重要渠道。要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的规定,充分调动教职工代表的积极性,引导提案“提得好”;要通过采取提案落实现场会、提案处置结果由提案人签署意见、评选优秀提案与先进办案单位等多种形式,促进提案落实,提高提案处理质量,促进提案“办得好”。

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开展提案工作,提案内容及职能部门的答复处置意见采取网上公开办法,进一步增加提案工作的透明度,提高师生员工对有关工作的关注度,提高提案的征集率和落实率,提高代表对提案落实工作的满意率。

六、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监督机构

(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

组成: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党委副书记担任,其他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职责: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贯彻依法治校和民主治校要求,端正办学思想,坚决执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审定校务公开事项、指导协调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组织检查考核,开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人定期的教代会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二)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之下设立工作小组和监督小组。

1、工作小组

组成:由校长办公室和工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职责: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法规政策精神,执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决策,负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日常事务;制定校务公开具体方案,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实效性;及时总结研讨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意义、效果,保证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2、监督小组

组成:由纪委(监察处)负责人为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委员会代表为成员。

职责:监督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投诉渠道,受理涉及校务公开和侵犯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投诉,督促有关部门及时作出相应的答复和解释;督促及时、全面、真实、规范地公开校务。

(三)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校务公开责任人。职能部门要在校务公开工作民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严格执行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制定本部门公开目录和相应的公开办法,并接受学校校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七、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

建立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检查,开展创建师生员工满意学校活动。将贯彻落实《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及深化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列为学校文明单位创建和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评价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问责制度

对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九、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院务公开

学校各院(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建立适合本部门情况的民主管理和院务公开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利用二级教代会制度等形式,积极推进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院务公开,并接受学校的检查与考核。

 

                                                        (沪工程委【201128号)

                         2011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