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者:石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73

 

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督促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委督促检查工作,推进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央、市委、市科教党委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是学校党委的重要职责,党委是抓决策落实的主体。党委办公室是党委负责督促检查的工作部门,协助党委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第三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市委、市科教党委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在学校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上级或学校党委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上级或学校党委决定并下达的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工作部署、重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简报等涉及学校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查办的情况;

(五)上级或学校党委领导督促检查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以及基层单位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事项;

(六)上级或学校党委布置的专项督促检查任务。

第四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一般为:

(一)拟办。接到上级党委机关、领导同志的批示、交办事项或学校党委作出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后,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领导审核。拟办意见一般包括承办部门、单位(牵头部门、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时限和具体要求。其中,重大和复杂的事项,在提出初步意见后,还需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部门、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再报党委领导审定。

(二)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决策、一个部署立项。立项时,党委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进行认真登记,以备存查。

(三)交办。交办前一般应将原件留存,复制件传送至批示中所涉及的部门、单位阅办。交办一般采取发《督促检查工作单》的形式,由党委办公室督察工作人员送交承办部门、单位,特殊情况也可电话或口头交办。

(四)催办。《督促检查工作单》发出后,党委办公室督查工作人员要及时了解督查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催办可以采用口头或书面方式。

(五)办结。承办部门、单位按照《督促检查工作单》的要求,写出办结报告,办结报告着重写明检查处理的结果和落实情况,办理过程一般可从略,文字要求简练。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促检查任务完成后,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报告办理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对上级党委交办的事项、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部署工作、学校领导的批示的落实情况,要编写督查专报,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七)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都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五条  要把抓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落实责任制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推动工作的落实。

(一)责任制度。根据分流督办、综合管理的要求,督促检查工作要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制。通过建立全方位的督促检查工作管理体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明确职责;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凡需要由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负责人,以免出现工作上的“空挡”。

(二)检查制度。在抓落实的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下级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对上级领导和学校党委的重要会议、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调研。

(三)报告制度。凡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下达后,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和落实情况。凡文件或会议明确规定报告期限的,要如期按要求作出报告;凡未确定报告日期的,在文件下达或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交办的事项,要在一个月内办结;一个月内不能办结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特殊情况急事急办,按交办领导提出的时限要求完成。

(四)通报制度。对各部门、单位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差的进行批评。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沪工程委【20089号)

                                    200849